第一章 整顿及发扬礼仪的总则

叁、论整顿礼仪

21 慈母教会,为使基督信众在礼仪中确能获得丰富的恩宠,切愿设法对礼仪作一全盘的整顿。原来礼仪含有不能改变的成分,那是由天主所建立的;但也含有可变的成分,那是可以随时代而改变的,而且如有不甚符合礼仪本质的成分,混入其中,或者不能适应时代,则更必须加以修改。

在进行整顿时,应该对经文及礼节加以处理,务必使其所指的神圣本质,明白表达出来,并使基督子民尽可能容易理解,并能完整地。主动地、以团体形式参与典礼。为此,大公会议决定下列各项原则。

甲、总则

礼仪的主管

22一、管理圣教礼仪,只属于教会权力之下:就是属于宗座,及依法律规定,属于主教权下。

 二、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,在规定的范圈内。管理礼仪事项,也属于合法组成的各种地区性的主教团权下。

 三、因此,任何其他人士,即便是司铎,决不得擅自增、减,或改变礼仪的任何部分。

传统与进展

23 为保持优良传统,并同时开放合法进展的门户,对应修订的礼仪各部分,时常需要先作神学、历史及牧灵方面的详细研究。此外:还要考虑到礼仪的构造及精义的一般原则,以及从近来礼仪改革与各处所得特准而收到的经验。总之,除非教会的真正确实利益有所要求,并且保证新的形式,是由现存的形式中,有系统的发展而来,即不可改革。

还要尽可能避免在临界地区之间,形成礼节的显然差别。

圣经与礼仪

24 在举行礼仪时,圣经是极其重要的。因为所宣读并以讲道所解释的经书,以及所唱的圣咏,是从圣经而来的;祷词、祈祷文,和礼仪诗歌,也是由圣经启发激动而来的;还有动作与象征,也都是由圣经内取意而来。所以,为促成礼仪改革、进展与适应,必须唤起那对圣经甜蜜而生动的情趣,这是东方与西方礼仪的高贵传统所共有的见证。

修订礼书

应起用专家,并听取世界各地区主教们的意见,尽速修订礼书。

乙、礼仪本质是圣统与团体的行为,根据此理由应有的守则

26 礼仪行为并非私人行为,而是教会的典礼,教会则是「统一的圣事」,就是在主教权下集合、组织起来的神圣子民(廿六)。

所以,礼仪行为属于教会全体,表达教会全体,并涉及教会全体;但是教会的每一个成员,按其圣秩、职务和主动参与的程度的不同,其对礼仪行为的关系也不同。

团体举行

27 如果礼节本身的性质,含有团体举行,并需要信友在场主动参与的意味,则应该尽可能强调此点,要比个人或几乎传于私下的举行为优先。

虽则任何弥撒本身都是公开的、社团性的;这优先权特别是针对举行弥撒而言,也对施行圣事而言。

礼仪的庄重

28 在举行礼仪时,无论是司祭或信友,每人按照事体的性质和礼规,尽自己的任务,只作自己的一份,且要作得齐全。

29连辅祭员、宣读员、解释员,以及属于歌咏团的团员,都是在履行真正的礼仪职务。因此,他们应该面对如此伟大职务,及天主子民对他们的合法要求,以相称的虔诚与秩序,去执行自己的任务。

所以,他们每人应按自己的程度,用心吸收礼仪精神,并学习按礼规秩序尽自己分内的任务。

信友的主动参与

30为促进主动参与,应该推行群众的欢呼、回答、咏颂、对经:歌唱,以及身体的动作、姿态。在适当的时间,也要保持严肃的静默。

31在修订体书时,务必注意使礼规也顾及到信友们的职务。

礼仪与社会阶级

32 在礼仪中,除了由礼仪任务及圣秩而来的分别,以及按礼规对国家长官应有的荣誉之外,不得在礼节内或外表仪式上,对任何私人或地位,有特殊待遇。

丙、根据礼仪的教育及牧灵性质应有的守则

33 虽然礼仪主要的是为敬礼至尊的天主,可是也包括着训导信众的伟大作用(廿七)。因为在礼仪中,天主向祂的子民讲话,基督仍在宣布福音,而民众则以歌唱、祈祷,回答天主。

而且,由代表基督主持聚会的司铎,向天主所发的祈祷,是以全体圣民及与会大众的名义而说出的。最后,礼仪为表示无形的天主的事理,而用的有形记号,也是由基督或教会所选定的。所以,不仅是在宣读「为教训我们而写的」(罗,十五,4)经书时,而且在教会祈祷、歌唱或行动时,都能培养参礼者的信德,向天主举高心灵,向祂奉献灵性的崇敬,并丰厚地蒙受祂的恩宠。

为此,在实行改革时,要谨守下列各项原则。

礼节的和谐

34 礼节应表现高贵的简朴、简短明瞭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、要适合信友的理解能力,一般而论,应不需要许多解释。

圣经、宣讲与礼仪教学

35 为能明白显示,礼节与言语,在礼仪中有密切关系:

一、在举行礼仪时,应提倡更丰富、更有变换性,和更适当的圣经诵读。

二、因为讲道是礼仪行为的一部分,只要礼节容许,在礼规上应注明讲道的适当时机,并应忠实地照规定,满全讲道的职务。讲道首先要从圣经及礼仪的泉源中取材,因为讲道就是传报天主在救恩史中的奇妙化工,这救恩史也就是基督的奥迹,它常临在、活动于我们中间,尤其在举行礼仪时。

三、还要尽量设法强调更近乎礼仪的教学,并在礼节中,按照需要,安排一些简短的劝语,由司铎或合格的职员,仅仅在适当的机会,用预先写好或类似的字句说出。

四、在隆重庆节的前夕、在将临期和四旬期的若干平日、在主日及庆节,尤其在没有司铎的地方,应提倡圣经诵读,但在最后的情形下,应由执事本人或由主教委派的另一人来领导。

礼仪的语言

 36 一、在拉丁礼仪内,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,应保存使用拉丁语。

   二、可是在弥撒内或在行圣事时,或在礼仪的其他部分,使用本地语言,多次为民众很有益处,可准予广泛的使用,尤其在宣读及劝勉时、在某些祈祷文及歌唱中为然,有关此事的规则,由下列各章分别记载。

   三、根据这些规则,决定是否使用,以及如何使用本地语言的权力,属于廿二节第二项所说的地区教会主管当局,在必要时,商得同一语言的临近地区的主教们的意见,其决议案应呈交宗座认可。

   四、由拉丁文译成本地语言,在礼仪中使用,须经上述.地区教会主管当局批准。

丁、适应各民族天性与传统的原则

37 只要不涉及信仰及全体公益,连在礼仪内,教会也无意强加严格一致的格式;反之,教会培养发展各民族的精神优长与天赋;在各民族的风俗中,只要不是和迷信错误无法分解者,教会都惠予衡量,并且尽可能保存其完整无损,甚至如果符合真正礼仪精神的条件,教会有时也采纳在礼仪中。

38 只要保全了罗马礼仪的基本统一性,连在修订体书时,也要为不同的团体、地区或民族,尤其是在传教区,留下合法的差异与适应的余地。这在装饰礼节与制订礼规时,更好也注意到。

39 在礼书标准版本所定的限度以内,决定适应的权力,尤其有关施行圣事、圣仪、游行、礼仪语言、音乐及艺术的适应权力,属于上文廿二节二项所指的,地区教会主管当局,但应根据本宪章所载的基本原则。

40 但是,因为在各地区与环境内,急需作更深度的礼仪适应,于是更为困难:

 一、上文廿二节二项所提的地区教会主管当局,应仔细慎重考虑,关于此事,在各该民族的传统与天赋之中,何者可以适宜于敬天之礼。他们认为有用或必要的适应,得向宗座提出建议,经其同意而实施。

 二、为能以必需的周全顾虑而进行适应,宗座将授权上述地区教会当局,便于必要时,在若干适合此事的团体内,经过一段规定的时间,准许并指导必要的预先试验。

 三、因为礼仪法令,对于适应,尤其在传教区的适应,经常发生困难,在制订法令时,应备有关于此事的专家。

肆:在教区及堂区内培养礼仪生活

教区的礼仪生活

41 主教应被视为其所属羊群的大司祭,信友们在基督内的生活,在某种意义下,是由他而来,系属于他。因此,大家都该重视那围绕着主教,尤其在主教座堂,所行的教区礼仪生活。大家要深信,天主的全体子民,完整地,主动地参与同样的礼仪行为,尤其是参与同一感恩礼、同一祈祷:由司铎团与职员围绕着主教所主持的同一祭台,实在是教会的主要表现(廿八)。

堂区的礼仪生活

42 因为主教在他的教会内,无法随时随地管理全部羊群,必然的要组织信友团体,其中首推按地区组成,由代表主教的牧人所领导的堂区;在某种意义下,堂区代表着散布在普世性的有形教会。

所以,应该在信友及教士的内心与实行上,培养堂区的礼仪,及其与主教的关系。又要努力发挥堂区的团体意识,特别是在团体举行主日弥撒时,发挥出来。

伍、促进礼仪牧灵活动

礼仪革新是圣神的恩赐

43 促进并革新礼仪的努力,理应视为天主上智为我们这时代安排的记号,好像是圣神在自己的教会内经过一样;这种努力,对教会的生活,甚至对现代人的宗教态度与行为,都印上了一个特征。

因此:为了更进一步在教会内推行礼仪的牧灵活动,大公会议乃决定下列事项:

全国礼仪委员会

44 最好由上文廿二节二项所提的地区教会主管当局,成立礼仪委员会,集合礼仪学科、圣乐、教会艺术及牧灵事务的专家们,协力工作。尽可能有一座牧灵礼仪机构,其成员包括对此事有专长的教友在内,来协助礼仪委员会。这一委员会的职责,就是在上述地区教会当局指导下,管理所属地区内的牧灵礼仪活动,并在向宗座建议适应计划时,推动研究与必要的试验。

教区礼仪委员会

同样,在每一教区应有礼仪委员会,在主教指导下,推行礼仪活动。有时,多数教区共同成立一个委员会,协力推进礼仪事务,更为适宜。

其他委员会

46 除礼仪委员会以外,尽可能每一教区还要成立圣乐及圣教艺术委员会。这三个委员会必需协力合作,甚至有时合成一个委员会,更为合适。

附注

(廿六)S﹒Cyprianus,De cath﹒eccl﹒unitate 7:ed﹒G﹒Hartel,in CSEL,t﹒III,I,Vindobonae 1868,pp﹒215-16﹒Cf﹒Ep﹒66,n﹒8,3:ed﹒cit﹒,t﹒III,2,Vindobonae 1871,pp﹒723-33﹒

(廿七)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,第廿二期,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,论弥撒圣祭道理,第八章:Concilium Tridentinum,ed﹒cit﹒,t﹒VIII,p﹒961﹒

(廿八)参阅S﹒Ignatius Antiochenus,Ad Magn﹒7;Ad Philad﹒4;Ad Smyrn﹒8:ed﹒F﹒X﹒Funk,cit﹒I,pp﹒236,266,281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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